天津发电权交易网损补偿测算研究
赵 新1,魏 珍1,王 涛1,王 楠2
【摘 要】摘要:在我国目前的输配电价机制下,发电权交易引起的系统损耗变化将直接影响电网企业的经济利益,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针对我国发电权交易的特点,分析了发电权交易的责任主体,并对网损补偿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结合国内外电力市场中网损处理的实践经验,归纳了网损补偿的3种途径。阐述了天津电网现行发电权交易网损补偿的基本原则及计算方法,并对该方法的利弊进行了算例分析,提出了天津电网理论网损补偿方案。 【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 【年(卷),期】2010(012)006 【总页数】6
【关键词】发电权交易;网损分摊;网损补偿
为了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1]的精神,国家电网区域内均已开展了替代发电的实际工作。我国发电权交易主要以年度协商交易为主,由政府主导,电网公司搭建交易平台,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的利益格局相对稳定。目前我国的发电权交易主要有“上大压小”以及水电与火电之间的置换2种类型,本文主要研究燃煤发电机组之间的“上大压小”发电权交易。
我国主要依据各发电机组容量分配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按照各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尽量趋同的原则进行发电调度,发电调度过程中产生的输、配电损耗,按照《输配电价暂行管理办法》[2]第18条中的规定,依据电压等级核定并列入
销售电价中。但是,年度发电权交易改变了各机组的年度电量分配格局,在该电量结构下进行的发电调度改变了系统原有的潮流分布,并引起了输电损耗的变化。然而这部分输电损耗并没有列入销售电价中,电网公司无法通过购销差价对其进行分摊,这将对电网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作为责任主体的发电权交易方应对其引起的网损变化部分,对电网公司进行合理补偿。
1 发电权交易的特点和网损补偿范围的界定
随着“上大压小”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同时为履行对纳入各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给予的发电量指标,各省区都在积极组织开展高效低耗机组替代低效高耗机组的发电权置换工作。发电权交易的交易规模逐年增加,对优化发电资源、促进电源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特点如下:
(1)发电权交易中,替代机组多处于电网负荷边缘,均为500 kV及220 kV电压等级,装机容量较大,效率较高;被替代机组则多处于电网负荷中心,均为110 kV及以下电压等级,装机容量较小,供电煤耗较高。
(2)发电权交易类型多样,按照交易对象划分,不仅涉及不同发电企业之间的替代交易,同一发电企业不同发电厂之间的替代交易,还包括同一发电厂不同机组之间的本厂替代交易;按照交易机组性质划分,包括停机替代交易和非停机替代交易;按照交易范围划分,包括全省内机组之间和区域内机组之间的相互替代,即本区发电权交易和跨区域发电权交易。
由发电权交易的特点可知,发电权交易主要是处于电网负荷边缘的机组替代位于负荷中心的机组发电。为保证地区电力电量平衡,远距离的电力输送将相应增加,可能会增加系统的传输损耗。另外,高电压等级的机组替代低电压等级
的机组发电也将增加系统的变压损耗。因此必须合理界定网损归属,对电网公司进行网损补偿。
由于系统网损受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因此不同电压等级间的替代交易,同一电压等级不同并网点的替代交易,均会对电网的潮流分布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系统的网损。因此,无论本区交易、跨区域交易或本厂发电权交易,如果其替代机组和被替代机组并网点不同,均应纳入发电权交易网损补偿的范畴。
2 网损补偿的补偿途径
按照国内外电力市场的实践经验,在电力市场机制下,网损补偿主要有3种途径:①网损在输电价格之外单独补偿,澳大利亚电力市场[3]和我国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4]实行这种网损补偿机制;②通过输电费回收网损,即按照一定的网损率计算网损,核算到输电价格中,英国电力市场[3]采用这种机制以激励电网公司采取有效的降损措施;③通过节点边际电价结算体系补偿,美国宾夕法尼亚-新泽西-马里兰电力市场[5]和我国华东区域电力市场[6]采用这种机制,以日前市场开放并通过节点边际电价对竞价上网电量进行结算为前提。
途径②是将核算进入销售电价中的输电损耗由用户承担,而发电权交易后,增加的这部分网损电量应由发电权交易双方,即参加发电权交易的发电企业来承担,因而无法按照途径②对这部分网损进行回收。途径③是建立在节点电价基础之上的,显然不适合当前我国电力系统的现实环境。因而,可以借鉴第一种机制在输电价格之外对发电权交易产生的网损进行单独补偿。
鉴于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2008年颁布了《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7],规定了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