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预算科
及相关科室
分析预测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预算科
及相关科室
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预算科
及相关科室
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
预算科
配合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
预算科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综合治税管理
市财政局
提供转发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方案、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及检查落实税收政策的有关信息;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加大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力度,为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以及其他相关职责
廊政〔2012〕38号
综合治税办从人社部门医保中心采集相应年份的医药零售企业医保卡支付信息,提供给市税务局通过与该年度企业纳税登记申报信息比对,找出未办理纳税登记或经营收入申报不实的企业,经检查核实后,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税务局
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及时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合规。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政府非税收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执收执罚单位、县(市、区)非税征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六)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七)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八)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十)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十三)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
(十五)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
(十六)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的财政票据、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政策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步骤和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