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临床应用管理
1、辨证使用是防止中毒的关键。还应注意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辨证施 治,尤其对小儿、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体弱者、更应制宜正确辨证使用中 成药。
2、制宜合理配伍。利用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合理配伍用药,即可增强功 效,又可减少毒性,如配伍相杀、相畏药。
3、注意用量。 含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容易引起中毒, 因而要严格控制剂量, 应该从小量开始,逐渐加量,而需长期用药的还要防止中毒。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 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 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 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 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 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 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 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 栏不能空, 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 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 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 剂型、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 量以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 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 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 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 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 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九)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时,诊断应写明开具的原因,如焦虑、失眠症等。 (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 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处方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张处方所开药品应与其诊断相符。
(二)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如各类肿瘤、系统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 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 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处方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 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4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
次用量。
(四)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 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规定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 准确调 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 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 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 用量、注意事 项等。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 剂。 十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 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 调配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留样备 查。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评 估、核
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 药品调剂工作。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 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 清晰、完整, 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 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 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 结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 应告知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 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不得 调剂。 十八、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 2 年,麻醉 药品处方保留 3 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它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 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 以便查询; 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 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一)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 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 不得以丢弃或 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处 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