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环北项目部 文明施工管理
民工治安管理
1、凡进入我公司工地的民工,必须持有身份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手续方可进入工地工作;对民工的来去,工地负责人必须按人员进场进行登记,人员退场予以注销程序办理。
2、工地负责人必须对进入工地的民工签订用工合同。随时进行工地安全教育,做好“四交待”记录,并将民工人数报送“治安办”存档,凡未经登记和存档的民工进入工地工作属私招乱雇,一经查出,按违反“民工治安条例”论处,每人罚款10—20元,由工地负责人负责交纳。
3、民工必须佩带“上岗证”始得进入工地工作。(要求:“上岗证”附有本人像片,“上岗证”由各项目部、分公司统一办理。)
4、工地值班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户口,如雇用外地民工值班,必须由本单位职工或有本市固定职业的人担保方可使用,凡未经办理担保手续。滥用民工值班的,工地发生盗窃和意外事故将追究工地负责人责任。
5、未经登记注册的民工和外来人员,不准在工地留宿。
6、严防火灾和其它事故,不准乱抛烟头、火种,不准私搭电线和使用电炉;炊事和取暖炉灶须集体设置,专人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和生活住所。
7、严禁赌博、盗窃、窝脏、酗酒、吸毒、打架等行为;严禁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8、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利用工地为“防空洞”,违反和破坏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9、民工班长应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民工的管理,失职失责的必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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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
10、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罚款、解聘处分;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和违反国家政策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2008年12月10日
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环北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