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5条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5条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股票归属后设有限售期限的,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上市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1
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应当简要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二)公司应列表披露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后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
(三)公司应列表披露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解除限售日期、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取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及原因、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变化。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二)用列表方式说明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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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三)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需说明股票注销处理方法。此外,如果有解除限售比例条款的,需说明本次解除限售比例。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用列表方式说明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需逐个披露,其他激励对象可汇总披露。 已获授予限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1 2 … 小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