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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方言与语言习得的关系
摘要:语言是用声音来表现人们相互之间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动作的。人类语言既有其共同的规律,又根据民族、地区、国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方言繁杂,有着自己的特征,人们在交际中用不规范语言交谈极不方便。而普通话是我国规范的现代民族共同语,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作为人类思维、交际的工具,具有基础作用。所以要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推进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这是是保证社会协调运转的必要条件。
方言不仅是承载信息的工具,而且还是负载情感文化的纽带。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 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文章首先对我国语言学界关于“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议予以解析,然后分析了方言对于语言习得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只有重视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才能实现真正的跨际文化交流。
关键词:语言 方言 语言习得 意义
语言是用声音来表现人们相互之间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动作的。人类语言既有其共同的规律,又根据民族、地区、国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语言的亲缘性极其强烈,任何民族、地区、国家的语言对自身而言可称为主体语言或母语;反之,则称为客体语言或外语。一般情况下,人类对母语的掌握是习得而来的,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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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语的自然环境中无意识地学成的,而对外语来说则是学来的,即在特定的学习环境中有意识地学成的。
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 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例如居住在中国东南部的人们操着南方方言,而北部人则操着带有儿化音的北方口音。但大多数情况下,相邻地区的地域方言较为相近。方言对语言习得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鉴于语言学界对“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论颇多,所以笔者认为深入解析语言习得对研究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语言习得
按照《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词典》(2000年版)的定义,语言习得(language acquisition)是一个人语言的学习和发展。母语或第一语言的学习称为“第一语言习得”,第二语言或外语的学习称为“第二语言习得”。“习得”这一术语通常比学习更为可取,因为后一术语有时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连在一起。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应用语言学家研究语言习得,是为了了解语言学习所运用的方法,指出发展过程中的阶段并更好地了解语言的本质。采用的方法包括对语言学习者的纵贯研究及实验方法,并着重研究音位、语法、词汇及交际能力的发展。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语言习得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学习和掌握语言。换句话说,语言习得和语言学习实际上可以视为同义语。那么,为什么我国语言学界,尤其是中小学外语教学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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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却要区分“习得”和“学习”,并为此而争论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中小学关于语言习得的讨论,几乎全部集中在Krashen关于“习得”与“学习”的理论上。那么,我们就先从Krashen的理论谈起。 可以说,Krashen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区分“习得”与“学习”之上。Krashen认为:习得是无意识的过程,如同第一语言掌握的过程。当习得发生时,习得者不一定总能意识到这个过程,他/她也不一定能意识到这个过程的结果。他同时认为,学习是掌握有意识的知识,是“知道这种语言”(know about the language)。需要澄清的是,Krashen并没有认为课堂教学只是学习,而没有习得。由此可见,Krashen自己的主张是“习得”加“学习”。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Krashen认为,仅靠学习不能使得学习者达到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所以在他看来,只有“习得”,而不存在“学得”。换句话说,按照他的观点,仅靠知识的传授和记忆,而没有听与读的语言实践过程,人们无法达到运用语言的程度。因为按照他的观点,仅依靠“学”,是学不“得”的。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作为一个通用的概念,在国外的文献中,语言习得与语言学习基本上是可以置换的。关于“习得”与“学习”的区分,只是Krashen的一家之言。比如,有“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之父”美誉的Ellis,就曾明确地在关于语言习得的专著中提到,他使用的语言习得的概念等同于语言学习(learning)。
至此,我希望说明的问题是:习得与学习的概念,对国外大多数第二语言习得研究者来说,是不加以区分的,除非涉及到Krashen的理论,才会特别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当我们看到国际上有关研究文章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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