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桂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
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发〔2013〕17号)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力量,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1.到2017年,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达7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5%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 1 / 3
重达到30%以上。到2017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40家以上,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3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家以上;在国内同行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名列前三名的非公有制企业10家以上。非公有制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产业水平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清除市场准入障碍
2.切实放宽准入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0〕76号)等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3.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扶持帮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改革优化审批准入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 / 3
切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进一步疏通拓宽投融资渠道
5.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构,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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