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
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9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 〕9 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 1 / 2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等6 部委印发
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2 年)》,各地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以及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做到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法规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规范其环境行为。
(二)加快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程。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1 〕129 号)的精神,根据我区环境保护面临的实际情况,推进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自治区环保、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提供法律支撑。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放射性废物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推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监督重金属、火电、造纸、纺织、化工、制糖、酒精和淀粉等行业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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