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
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的,适用其规定。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确保安全生产。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责。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进行监督。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生产运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法权益。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运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之上地方各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且组织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和城乡规划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相衔接。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和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之上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根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