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对工作职责】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下称市核对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全市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核对工作规范、业务规则;
3.开展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出具核对(复核)报告;
4.开展核对信息化工作;
5.开展核对数据分析、研究工作;
6.开展全市核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7.全市其他与核对业务相关的工作。
(二)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下称区核对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审核核对资料;
2.提请信息交换;
3.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核对(复核)工作;
4.开展本区核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5.本区其他与核对业务相关的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受理核对委托;
2.录入核对资料;
3.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核对(复核)工作;
4.本辖区其他与核对业务相关的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核对(复核)工作。
第二章核对程序
第三条【核对委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认为需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的社会救助事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核对委托部门。
第四条【核对授权】委托部门委托核对的,应当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授权书应当由核对对象亲自签署,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署;
(二)核对对象死亡的,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签署,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查询函;
(三)核对对象无法亲自签署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其他人员代为签署。核对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代签人提交有关代理关系的公证文件;
(四)法律、法规对授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核对资料】委托部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1)。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附件2)。
(三)收入证明。核对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核查时间段内的相应收入证明资料:
1.在职人员应当提交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附件3);
2.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交村(居)委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附件4);
3.退休人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