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 出入口
第3.2.1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3.2.2条 出入口的室外地面宜相平。职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2.3条 出入口的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2.4条 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三节 坡道
第3.3.1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度(高/长) *1/8 *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
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3.3.3条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 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 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如图3.3.8。
第四节 走道
第3.4.1条 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