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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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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桥梁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2 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跨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设计车速 道路等级 交通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其他桥梁 (km/h) 区等路段的桥梁 快速路 100、80 SS、SSm SA、SAm 主干路 60 SA、SAm SB、SBm 主干路 50、40 SB、SBm A、Am 次干路 50、40、30 SB A 支路 40、30、20 A B 3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A级别,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置防撞护栏。

4 桥梁防撞护栏可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混凝土护栏或组合式护栏,桥梁防撞护栏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0m,SA级

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5m,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m。 2)各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7.2.3的规定。

3)各等级组合式护栏的总高度可在对应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基础上增

加0.1m。

5 快速路、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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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原条文说明】相对于路基段而言,车辆越出桥外的事故往往要严重很多,因此,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桥梁路段防撞护栏的设置要求要高于一般路基段。

当车辆在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特殊路段上发生碰撞护栏事故时,因车辆一旦越过护栏,有可能引发特别严重的二次事故,因此必须最大程度的保证上述路段的安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修订】通过一系列调研分析,目前城市桥梁防护主要通过防撞护栏或路缘石+栏杆,全文强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21586中6.2.7条规定当桥梁或道路路侧悬空或车辆越出路外可能产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等设施进行防护。

第1款对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了分类,快速路桥梁设计车速高,且无非机动车和人行通道,应通过防撞护栏进行防护,如图7-1所示;其他等级桥梁,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可以设置防撞护栏(如图7-2),或者设置高路缘石(如图7-3),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图7-1 快速路防撞护栏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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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高路缘石

图7-3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防撞护栏

第2款,通常情况下,桥梁路侧危险程度明显比路基段高,护栏防护等级高于路基段。根据道路等级、设计车速与车辆越出桥梁产生二次事故严重性,选择相应防护等级的桥梁护栏,一般情况下,较高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设计速度高的高等级道路或需要特别防护的桥梁,如跨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路段的桥梁。

第3款,桥梁线形差、桥下净空高及大型车辆比例高的等危险性较高的特殊路段,护栏需要提高至少1个防护等级。使用经验表明,SS级能满足大多数快速路桥梁护栏设计的需要,在车辆翻车或冲断护栏将导致极为严重后果的桥梁路段,如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推荐采用HA等级防撞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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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原条款】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防撞护栏的衔接处,应设置过渡段,使护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

【修订】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防撞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防撞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1 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2 隧道出入口位置,衔接的路基段或桥梁段防撞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原条文说明】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修订】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不同路段的防护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根据美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车辆碰撞路侧护栏的事故中有50%发生在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的过渡段上,车辆碰撞桥梁护栏的事故中有50%是发生在桥梁护栏段部,因此桥梁护栏的过渡段设计需要特别重视,按照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成果,规定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无论是防护等级不同还是护栏的刚度及样式不同,均要进行过渡设计,如果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护栏端部应进行处理,以避免构成行车障碍物。同样隧道出入口是事故多发点,尤其是隧道入口,进一步强调了护栏的过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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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原条款】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修订】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基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2桥梁人行道路侧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

【原条文说明】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

1 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低于1.1m,是为了避免了行人翻越,一般不应低于此值。

【修订】桥梁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低于1.10m,为了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净高要高于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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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修订】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桥梁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2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表7.2.7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跨越高速公路、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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