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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施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资金安排原则。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资金的额度、各市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待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进度综合安排分市计划,其中生猪出栏量占资金权重的30%,待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占资金权重的50%,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进度占资金权重的20%。各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资金时参照此标准执行,优先安排上年度已通过国家评审验收挂牌而且没有安排过同类资金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达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第三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参加所在市县选建。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明确的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行商定。
第五条 试行以奖代投,鼓励先行建设。对自愿参加、自主(或部份自主)投入建设、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相应资金。
第二章 项目选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小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养猪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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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中有关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
第六条 选建场生猪饲养规模达到国家年度规定的标准。优先支持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已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和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与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签有产销协议和已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小区)。
第七条 养殖场(小区)管理要求。要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专职技术员,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小区备案登记手续,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规范的档案及生产记录等。
第八条 诚信守约。养殖场(小区)自愿与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有使用违禁投入品记录的养殖场不能入选项目选建名单。
第九条 养殖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并要出具配套资金书面承诺和自有资金银行验资证明。
第十条 租用场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上述选建条件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必备的选建条件,自行确定各市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并由各县制定具体的评分办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市一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县要根据选建条件制定全县统一的项目申请表,用于各项目业主填报申请。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设施,可适当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防疫消毒设施建设、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养殖场围墙、环境优化美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和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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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项目实施后,粪污处理符合GB18596-2001规定,通过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检测。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县)项目管理单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申请截止日期、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
第十五条 业主申报。由养殖业主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主自愿向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各县统一印制的项目申请表,递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自评分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受委托初审汇总。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项目选建条件和上一年度生猪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及记录,对业主申报表中的生猪出栏量及其他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并在申报表中加签意见和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要在报名截止日前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报名截止后二天内将本乡镇项目申报汇总材料报到县畜牧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受理汇总。县畜牧部门收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二天内完成全县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并报送本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打分。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组织有当地畜牧、国土规划、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考核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小区)逐个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值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最后的考核得分表须经养殖场法人签字认定。
第十九条 初选和公示。各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小区)(可多选1-2个养殖场作候选替补),并在当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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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联合把拟建的养殖场(小区)上报市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如有举报和异议,由县监察部门牵头,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国家年度资金规模,提出全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竣工抽验复核。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负责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计划、县级实施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监督执行计划、县级项目的验收。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本县的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和单个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各项目点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项目,并提出建设方案上报各市,经各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审定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复各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投资计划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标准、规模,要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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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粪污处理部分工程,业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畜牧部门审批。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或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涉及业主调整,须从候选替补名单选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限时开工制。 本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从项目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算起)。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接到市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并报到县级畜牧部门,畜牧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并通知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收到批复后,须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超过2个月不开工建设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项目,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下拨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项目业主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户,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每完成1/5国家计划投资量,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县级畜牧部门现场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工程拨付补助资金控制在整个补助资金的80%以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最后一次报账,拨付完建设资金。
单个工程建设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县统筹安排,并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入选项目的养殖场(小区)要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建单位与养殖场(小区)业主和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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