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
1
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
(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八)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该分部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九)分部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十)对于分部工程验收中涉及的关键部位,验收工作组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关键资料缺失、造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价的不予通过验收。
(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该单位工程中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评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十三)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十四)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
3
督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关于政府验收
(十六)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具体验收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七)政府验收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召开验收会议、印发验收鉴定书等。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十八)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十九)政府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
4
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二十)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二十一)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和基础处理等影响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
2.主体工程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满足蓄水要求,具备投入正常运行条件;
3.有关监测、观测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安装和调试; 4.可能影响蓄水后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和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6.工程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运行管护主体、人员已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已报批;
8.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9.验收主持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设计内容是否涵盖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
5
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如有调整是否经过分析论证;
2.检查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和基础处理等影响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4.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的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7.检查运行管护主体、人员落实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未完工程清单及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10.讨论并通过蓄水验收鉴定书。
(二十三)小Ⅰ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基本涵盖除险加固涉及的主要专业。
专家组应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有关建设资料,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汇报,对照蓄水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对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提交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提出能否进行蓄水验收的建议。
6
专家组成员应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对技术预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二十四)小Ⅱ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安排验收专家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评价资料,检查工程现场,验收专家应重点就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问题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五)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通过蓄水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抓紧未完工程建设,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六)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二十七)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对竣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十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九)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三十)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7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并已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4.蓄水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和工程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已落实; 8.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三十一)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检查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竣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6.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8
7.检查工程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8.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十二)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十三)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三十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三十五)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三十六)本指导意见未规定之处,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