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变更的
费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以内。结合本办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
使用之日止,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三、基建办变更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审核
工作,预结算科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的初步审查,工程科及变更现场复核小组负责变更必要性及工程量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设计变更后费用的最终审定。
四、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二)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1.建设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业主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业主变更: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3.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三)工程变更原则 ,采用事前审批,事后确认原则。具体为: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四)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五)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建设单位批准,最终以财政局审核为准。 五、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一)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造价,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以内的,其变更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5%~10%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分管区长审批。变更增加工程累计增加费用占合同价10%以上的,先由基建办变更小组审核,然后报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即填写《紧急变更申请表》依次报工程科总监、科长、变更现场复核小组、办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补办有关变更手续。 六、工程变更的责任
(一)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通过相关的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单位可诉诸法律。 (二)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工程变更的变更操作程序与审批
(一)建设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批:为保证工程变更费用批复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申请审批。
(二)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申请表和变更审批)均为一式4份,建设单位保留二份,监理保留1份,施工单位保留1份。
(三)《工程变更申请表》由提出单位提交,原则上依次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变更现场复核小组、总工室、预结算科、技术科审核并签名加意见。
(四)《工程变更审批表》由提出单位提交(附《工程变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原则上先依次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科项目负责人、工程科总监审核并签名加意见,报变更现场复核小组核查,然后报基建办变更小组进行审批,最后按审批权限报分管区长、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报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批的工程变更需附《工程变更请示》。
(五)变更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及科长审批后,报基建办变更现场复核小组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批准后方可按上述流程上基建办变更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变更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及科长审批后,可直接基建办变更审批小组进行审批。 八、建立建设工程变更协调会议
1.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时效性,办工程变更小组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1次工程变更审批会议。
2.当遇到紧急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主任科长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九、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和处罚
(一)奖惩:建设单位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给予奖励。
1.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建设单位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准确、及时,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审核认真负责的; 3.施工单位如实上报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的;
4.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建设单位节省大量变更费用的;
(二)处罚:建设单位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
1.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
3.监理工程师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 4.项目负责人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 5.通报批评细则:
①违规情节不太严重的在办系统内通报; ②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区建设系统内通报;
6.对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①扣除施工单位标段总标价的5%; ②扣除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5%; ③扣除设计单位设计总费用的2%;
④扣除违规的项目负责人的半年工资或辞退。
十、本制度经科长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