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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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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年事业单位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合同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保险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起算

1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真题演练】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 )届满。

A.5月26日 B.5月14日 C.5月10日 D.5月24日

【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甲在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一年后的时间应该是5月24日。故本题答案选D。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事由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起诉

起诉,指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一旦起诉,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应作废,则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2.请求

2

请求,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权利人为请求行为之后,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承认

承认,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表示,亦即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2.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对义务人的效力: 1.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

(1)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3

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2)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真题演练】

1.我国的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过了诉讼时效后,因合同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庭,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的说法或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依据法律规定,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B.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特别规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C.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都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也未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中未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不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B说法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C说法正确,不选。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D的说法正确,不选。故本题答案选B。

2.2010年5月,甲借给乙1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返还,结果乙未还。2012年8月,甲见乙并要求乙还钱,警告乙现在不还就去法院告乙,让乙连本带利还20000元,乙无奈向甲支付了10000元。乙回家后妻子告诉他这么长时间没提还钱的事,不用再还甲。于是乙后悔,要求甲再将10000元给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届满,甲无权向乙主张还钱,乙支付给甲的10000元应该返还乙 B.诉讼时效未满,乙应当向甲还10000元 C.乙自愿支付了10000元,不能再要求甲返还

D.乙在甲的欺骗和胁迫下,支付了10000元,非乙真实意愿,应当要求甲返还

【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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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6月还款期限到达,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2年5月届满,2012年8月乙自愿向甲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答案选C。

3.下列情形中,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B.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C.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

D.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选项C和D正确,不选。3.其他事由。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选项B正确,不选。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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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年事业单位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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