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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②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③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P171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为: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测定面积、证书面积、申报面积。P172-173 4、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P174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外,对各类房地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征收,酌情免征或减征; ④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9点书P175-179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P180 五、印花税(难点)
1、印花税的特点: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2、印花税的纳税人:①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②立账簿人;③立据人;④领受人;⑤使用人;⑥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P181-182 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①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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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如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②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③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其他营业账簿:用于福利的(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不贴花。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注: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P182-185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购销金额;承揽收入;收取费用;承包金额;租赁金额;运费收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金额;保险费等。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P186 5、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①借款合同,税率为0.05?;(0.00005)
②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税率为0.3?;(0.0003)
③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税率为0.5?;(0.0005)
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1?;(0.001) ⑤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税率为1?。(0.001) 6、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②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③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④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P187 7、印花税税收减免 P190-192 8、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②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③缴纳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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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源税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自然资源。
2、资源税的特点: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暂不征收资源税。 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①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②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③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⑤黑色金属矿原矿;⑥有色金属矿原矿;⑦盐。P195 5、资源税税收减免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减税或免税; 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地区减征或免征。P199 6、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P200-201 七、土地增值税(难点)
1、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或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P202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①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与单位之间,征收;单位与个人之间,征收;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征收。P203-205 4、房地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分摊,5%;不能分摊,10%)
①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P208-209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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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P210-211 7、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P212-213 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天内,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③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未设置账簿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查账;逾期仍不清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征税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等。P218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⑤接受税务检查;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P219-220 4、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中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等,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
6、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P221-22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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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基础)、税款征收(重点)、税务检查(手段)、法律责任(保障)。 8、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9、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政协要办理税务登记)
10、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1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3、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年验证,三年换证。P223 1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登记。30天之内(自领取、未办理、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
15、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P224 1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228-229 17、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既不复业又不停业,视同恢复营业。
18、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P230 19、注销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先注销税务,后注销工商;
20、税务机关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自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仍按规定执行。
22、账簿的设置管理: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关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日记账采取订本式);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赠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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