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13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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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3 号,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养殖业污染减排,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工程项目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监督执法为保障,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生态化”利用,建设环保、生态、高效的农牧系统,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实现县域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合理,畜牧业科学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二、规模养殖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我区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二)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三)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四)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工作目标
用 3 年时间,全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到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有与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贮存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具体指标为:2017 年底前全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完成率达100%;2024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 100%;到 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 2 / 3
90%。
四、工作重点及分工 (一)制定相关规划。
2016 年底前,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完成本辖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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