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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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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粤海渔函[2015]7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10月20日以粤海渔函〔2015〕776号发布 自2015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4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使用海域从事海砂开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砂开采应当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海砂开采应当采取必要的生态和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海洋生态环境,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不得影响入海河口海域行洪纳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加强海砂替代品的技术研究。鼓励围填海项目使用非海砂填海物料进行围填。

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全省所辖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的管理,并指导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管。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公安、水利、交通、海事、工商、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砂开采、运输、储存、营销、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砂开采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定向管理,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测监视和监管。

从事海砂开采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以及核定的开采量进行开采。海砂的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测和视频监控。 2 / 4

第六条 海砂开采船舶进场作业实行备案制度,海砂运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海砂开采和运输的船舶必须满足海区安全作业要求,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的海砂开采企业、海砂开采船舶依法依规处理,并实行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 出让管理

第八条 全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出让。 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第九条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年限、用海方式; (三)竞买人资质;

(四)出让标的底价的确定;

(五)保证金、竞卖所得及相关费用的管理; (六)出让手续办理等;

(七)其他需要在出让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3 / 4

第十一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征求省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后,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出让活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进行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出让进场交易工作的见证。

第十三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让结果、海域使用论证等情况,与竞得人签订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竞得人缴纳相应对价后依法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通报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海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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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粤海渔函[2015]77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15.10.20【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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