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全称:学校中学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简称“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本俱乐部是由上级体育局大力支持学校开办的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营利性,为师生和社会体育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俱乐部宗旨是在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材资源,联系、团结体育工作者和支持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踊跃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其体质,提高其技术,丰硕其文体生活。不断推动素质教育,培育体育人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为增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奉献。
第四条 本俱乐部自觉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和记录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记录手续,汇报活动情形,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
第五条 本俱乐部设在学校中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等,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艺术、科教、文化活动。
(二)利用学校体育条件,以体育项目为龙头,踊跃开展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科教、文化、艺术等活动项目。聘请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项教练员、学科专任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课余时刻,专门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常规活动和竞赛活动。
(三)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不断总结经验,改良工作。
(四)增强与同类俱乐部的学习与交流,学习其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本俱乐部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五)举行或联办全市、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体育演出等活动。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弄好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俱乐部委员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俱乐部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俱乐部办公室是俱乐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服务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俱乐部委员会决议;
(二)向俱乐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相关人员的聘用;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指导本俱乐部各部开展工作;
(六)拟定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