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蕃文租佃契约探析
侯文昌
【摘 要】敦煌出土吐蕃文租佃契约仅有二件。将其之程式从契首内容、标的物、租期、租佃原因、租田人担保五个方面与同期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作逐一比较分析,发现二者有同有异。同的方面反映了吐蕃文契约对汉文契约程式内容或模式之借鉴,异的方面显现了其的原始性。 【期刊名称】《传媒论坛》 【年(卷),期】2024(000)015 【总页数】2
【关键词】吐蕃文;汉文;租佃契约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学院重点项目:敦煌吐蕃文、汉文契约比较研究(GZFXZDLW002)。
一、引言
据笔者考察,目前我国学界已刊布的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约有三十件左右。①在这批文献中,与相对较多的借贷、买卖契约相比较,租佃契约仅有二件。笔者以为,这两件文书契文意思表述清晰,程式完整,为探究吐蕃文租佃契约之程式及内容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笔者拟在学界汉译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探索性研究,以期裨益于学界。
二、题解
为行文之方便,现将这两件契约之汉译文转录于下: 《狗年王普多租地契》 (下文简称吐蕃文租佃契1)
狗年春,范向诚在维谷农田中三台地上有一突地,现将此地租给王普多耕种,共同以平分法种稷子,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耕种人(即以前的佃户)。耕种和手使工具由普多自备。所收成果稷子,对半平分。保人有萨格来、宋雨多和其他人等盖章作证,土地主人向诚的签字也附上。
以后普多从土地受益时,如造成土地主人损失和分配不公,向诚将按照契约提出要求补偿。
《猪年通颊成员卡甲桑笃笃租田契》 (下文简称吐蕃文租佃契2)
猪年二月,七屯(城)通颊成员卡甲桑笃笃的作物田(坡北闸赤隅地方),因无耕牛农具,与僧人姜兰永搭伙,兰永出耕牛农具,种子与人工平摊,笃笃负责守卫盗贼,秋收后无论收入多少,……牲畜受病,农具毁坏,笃笃负责赔偿。如收入不立即分配,或施用诡计,则加倍偿还,其家门内外的任何财产、什具,无论放置何处‘以及所附新物’均被占有,不得争议半点。无论遭受何种损失,如收成未按全(或农民工钱)数和好坏平分,则应立行偿付相应债务。如此约定,每有灾祸或事端发生,他(笃笃)应出面解决。如果分成未按时进行,则根据惯例执行,(其)房屋、土地和工具直到布匹。无论放置何处,均可占有,不得争议,不得对没收物行使权利。他签名表示承认此约。如无任何家什或(其他)东西,或者他留下空屋潜逃,债务仍在,直至其归。
据契文表述,吐蕃文租佃契1、2意思表述较为清晰。吐蕃文租佃契1之大意是,狗年春,范向诚将其一突地出租给王普多耕种稷子,租价为对半平分,租田人王普多要保证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的耕种人,耕种和手使工具由租田人自备,田主不得受损失和分配公平,如发生上述纠纷,田主均按契约约定要求
租田人补偿,契尾是保人(三位)及田主署名画押。在这里,契文大致罗列了立契时间、当事人、标的物及数量、租价、担保、署名画押等八项租佃契约基本程式,显示了相当高的立契水平。吐蕃文租佃契2意思表述更为详细,也是一件程式完整之租佃契约无疑。在契约程式及内容方面,吐蕃文租佃契1、2基本相似,可与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作比较研究。
三、契约之程式
为便于对上述问题展开对比分析,现引用同时期的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作为比较。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中属于吐蕃时期仅有一件,即P.2858v《酉年(829?)索海朝租地帖》(下文简称汉文租佃契1)。现将该件帖之帖文转录于下,再作具体分析。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后略)
上件文书是一件租地之帖,但据帖意及程式,其性质与契约无异。读帖文可知,酉年二月十三日,索海朝租僧善惠的两突地,租价为八汉硕麦且每年八月末须交纳,如违约不还或欠少不还,以租田人之家资作担保,契尾是保人(二人)、见人(四人)署名画押。可见,该帖也是一件意思表述清晰、程式完整之租佃契约无疑。
(一)关于契首内容
于此,吐蕃文租佃契1载:“狗年春”,吐蕃文租佃契2载:“猪年二月”,显然二者契首均为立契时间。而汉文租佃契1之契首载:“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在这里包含有租田人、地主、租佃标的物及数量,而立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