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内容
经济法复习内容
第一章:
P17经济法法律关系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章:
P30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要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P30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P3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决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3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出资。也可以利用劳务出资。
案例会用到: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抗议第三人。
简答题: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等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人的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分析会用到:退伙人对基于退火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会用到: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列分析会用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期间有限合伙人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期间普通合伙人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P45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因出资而控制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以母公司而言,是指其一定比列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起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P45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本身,亦称总公司 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P49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P50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人名币为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P50出资义务的履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P5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4)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P54股东会议对几项事务的修改要求: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P54董事会的职权: 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55监事会人员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P57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股份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P5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P59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每一股份拥有应与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章:
P123合同的订立重点!!!
P123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P123要约邀请的特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P128特别提示:合同的签立、成立与效力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达成合意的过程,如果最终合意达成即为合同成立,但亦可能合同虽然经过订立的过程而没有成立,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主要是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调整
P129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129合同解除的原因: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需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意解除
双方解除,协商一致
P12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P129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不同: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P130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的条件,能否发生当事
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P131-P132适当履行与协作履行的区别: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P133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使用条件: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形式的则是后履行抗辩权。 适用的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P133涉及第三人时合同履行的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P13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P134不安抗辩权(重点):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如果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先为给付,其合同权利显然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仍先履行债务则有失公平。因此,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这种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P134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P135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P135合同变更的条件(了解即可):1.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须遵循法定的形式。 第十四章:
P269票据行为的特性:无因性,形式性,独立性
P270汇票出票规定:票据文句,支付文句,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P275票据运行的基本过程: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
P290股票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
元的,按规定可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292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P311案例分析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