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资扩股融资会给企业带来优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增资扩股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的资本,不需要还本付息;
即使分配红利,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来决定,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财务风险。 另一方面,这种增资扩股的“资金”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专利权作价。
尤其是非现金出资,往往会比单纯的筹集现金更能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后劲影响更大。
4从缺点上来看,同样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资金成本比较高
另一方面是增资扩股融资容易分散股权,甚至会因此丧失控股权。当然,这种状况是可以控制的。
也就是说,你可以根据是否需要掌握控股权来倒推是否需要增资扩股。 如果既想融资又不想失去控股权,完全可以采用其他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放行债券等。
增资扩股的意义,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融资。
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 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 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往往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 增资扩股同样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4引进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