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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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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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18134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09-3-28 14: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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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公司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 第一、清算 (1)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2)清算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须提交备案的材料:(15日内) A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B清算组成立文件; C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D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C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A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B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C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 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