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多出精品、多出成绩,推动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播音主持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和等级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系列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播音指导(正高级)、主任播音员(副高级)、一级播音员(中级)、二级播音员和三级播音员(初级)。
三、任职资格申报要求及评审标准
申报播音主持专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宣传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及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非全日制正规高等院校相关相近专业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二、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三级播音员: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二级播音员:
1、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大专毕业2年以上,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
3、大专毕业3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3年以上(含一年见习期);
4、中专毕业4年以上,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及业务能力要求
1、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了解本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政策。
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2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4年以上,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3、资历破格申报,需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3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及业务能力要求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与直播任务,能够准确地传达节目内容,并形成自己的播音主持特色;
3、具备某类节目的主持和采编制作能力,能够指导下级播音员、主持人的业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
1、正常晋升人员的业绩和论文要求
获奖:播音主持作品获市级以上奖励1项;或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其它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2项。
论文: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
2、破格晋升人员的业绩和论文要求
获奖: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其它作品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
论文: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有价值的论文3篇。
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2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5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资历破格申报,需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3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系统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播音创作规律和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
(三)业务能力要求
1、有比较丰富的播音主持实践经验,语言表达技巧娴熟,能准确、鲜明、生动地传达稿件和节目内容,并形成自己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
2、能独立采编和主持各类节目,业务上有显著专长,能担任播音主持教学任务,培养和指导下级播音员、主持人工作成绩明显。
(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
1、正常晋升人员的业绩和论文要求
获奖: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其它作品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
论文: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播音主持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一部。
2、破格晋升人员的业绩和论文要求
获奖: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3项;或主持和采编制作的广播电视其它作品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3项。
论文: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播音主持专业有价值的论文3篇;或公开出版播音主持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一部。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均不做必备条件要求。
(二)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及业务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三)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主要以近5年内取得的为依据。
(四)本评审标准所要求作品、论文获奖,是指由国家、省、市级宣传、广电等相关部门评审,或由上述部门授权行业协会评审的奖励项目。上述奖励项目均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五)本评审标准所要求的论文,是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七)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