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同的职权。 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监督。 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刑事案件。 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会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和鉴定人。 定人。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