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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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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

实施清单标准 法律援助给付

1 2 3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行政给付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6 7 8 9 10 11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及 监督电话 法律援助给付 4 事项名称 北海市铁山区司法局 法定机关 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 北海市铁山区政务服务司法局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9—8610101 0779—8610101 12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设定依据 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13 实施对象 申请 14 行使层级 县级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15 权限划分 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辖原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向法律援助人员给付法律援助。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19 实施条件 作日内向申请人员作出给予援助决定。 20 申请材料 申请表、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环节名称 无 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详见附件1-1 无数量限制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 23 24 25 26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27 28 29 30 31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承诺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自取 无 1.法律援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2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 - 图文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给付)实施清单标准法律援助给付123事项类型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行政给付主项名称子项名称567891011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承办机构联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及监督电话法律援助给付4事项名称北海市铁山区司法局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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