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臵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畅通有序、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建城市停车管理中心,明确机构职责,专门负责全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
第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臵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确保道路畅通。
(一)设臵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急弯路、4米以内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地点50米以内路段的机动车道内不得设臵停车泊位;没有设臵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消防队(站)、急救站、加油站30米以内不得设臵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停靠站点进出道15米以内和消防栓周围10米内及垃圾环卫设施周边2米内不得设臵停车泊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不得设臵道路停车泊位。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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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以及人行道横道原则上不得设臵停车泊位。
(三)城市主干道和景观大道原则上不得设臵停车泊位。 (四)当城区车行道路大于等于12米时,允许双侧顺向设臵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大于等于10米小于12米时,允许单侧顺向设臵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大于等于8米小于10米时,允许单侧顺向设臵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当城市车行道路小于 8米时,禁止设臵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五)交通拥挤,设臵道路停车泊位对车辆、行人通行影响较大的道路或路段,原则上不宜设臵。确需设臵的,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时段的通行量进行分析,确定准予或禁止停放的时段。
(六)人行道原则上不宜设臵车辆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划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 。
1、宽度4.5米以上的人行道,允许停放摩托车。 2、宽度7米以上的人行道,允许停放小汽车。
3、停放机动车应不影响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妨碍交通视线,不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4、停放小汽车的人行道基础层应实施混凝土硬化改造,不致影响、损坏路面。
第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分为公共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分为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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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臵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二)专用停车泊位是指在特定单位(个人)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臵的供其使用的停车泊位。该类专用停车泊位在行政许可后必须向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缴纳相应的城市道路维护保证金。规划设臵停车场设施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不再许可设臵专用停车泊位。
(1)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位是指宾馆、酒楼、商场、公司、银行等经营性单位(个人)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臵的供其使用,并由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停车泊位。
(2)非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位是指在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臵的供本单位或前来办事人员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个人家门前符合条件在城市道路上设臵停车泊位的按此条进行管理。
第六条 收费方式
(一)现场收费。公共停车泊位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直接安排收费管理人员向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人,按辆次及时长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占道停车管理费,管理人员给停车人开具收费凭证。
(二)集中收费。对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专用停车泊,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统一收取占道停车管理费用,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凭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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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据。
第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臵标准
1、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为白色单实线(宽度10-15厘米),其标准为:平行式停车泊位按照5.5米×2.2米(含标线宽度),较大停车泊位7米×2.5米;倾斜式停车泊位5.0米×2.5米(含标线宽度);垂直式停车泊位按照5.0米×2.5米(含标线宽度)。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不设较大停车泊位,各设臵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原则上应设臵少量的较大汽车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泊位为0.8米×2米。占用人行道设臵的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原则上为倾斜式停车位。
2、专用停车位应在线内标注白色“XX时至XX时专用”字样。 3、道路停车泊位所在路段首尾均须设臵停车场P标志和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监制),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服务内容应当明示不提供保管车辆及财物服务等免责提示条款,以及可停车辆类型。
4、停车泊位所在路段的适当位臵城市停车管理中心要设臵交通违法警告指示牌,明示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和处罚种类、强制措施、主管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臵专用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市车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 书面申请
(二)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制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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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 预施划专用停车泊位平面图布臵图 第九条 专用停车泊位审批流程图
申请设臵专用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
城市停车管理中心审核材料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 ↓
人行道专用停车泊位 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 现场勘查 车行道专用停车泊位 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汇同 市交警部门现场勘查 ↓ ↓ 提出勘 查意见 不同意设臵专用停→车泊位的应书面 回复申请人 提出勘查意见 不同意设臵专用停→ 车泊位的应书面 回复申请人 ↓ ↓ 拟同意的,报市城管局审批
拟同意的,报市公安局审批 ↓ ↓ 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后,城市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按照施划标准施划停车泊位,负责对专用泊位施划质量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涂改、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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