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塑性变形; b.裂纹;
c.螺纹倒牙、脱扣。
6.2 吊耳与耳轴
6.2.1 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4。
6.2.2 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须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 6.2.3 通过销轴联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6.2.4 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入钩底。 6.2.5 盛钢桶横梁吊耳的上顶角不宜超过45°。 6.2.6 吊耳、耳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5%。
6.3 钢丝绳(不含吊索)
钢丝绳的选用及绳端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中的有关规定。
6.4 滑轮和卷筒
6.4.1 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6.4.2 卷筒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含单层缠绕)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 6.4.3 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 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
6.4.4 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6.5 铸件
6.5.1 承载的铸钢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补。 6.5.2 铸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c.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范围不能修复时; d.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e.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6.6 润滑
6.6.1 需要润滑的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 6.6.2 润滑点的设置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
6.6.3 在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用油和定期润滑。
7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7.1 吊钩
7.1.1 一般要求
7.1.1.1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7.1.1.2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7.1.1.3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7.1.2 锻造吊钩
7.1.2.1 一般应采用GB10051.1员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
7.1.2.2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7.1.2.3 直柄吊钩应符合GB10051.1~10051.5的规定。
7.1.2.4 环眼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其他吊钩宜设该装置。 7.1.3 C形吊钩(见图1)
7.1.3.1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1.3.2 多连C形吊钩的间距应能调节。
7.1.3.3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7.1.4 板钩
7.1.4.1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
7.1.4.2 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7.1.4.3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7.1.4.4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7.1.4.5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板钩应在靠液态金属侧设置防热辐射的隔热板。 7.1.4.9 板钩与盛钢桶耳轴的接触处及其上侧应设防磨板。
7.1.5 自制吊钩(含吊钩售出前)应按下列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 a.检验载荷见表1、表2;
b.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
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c.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 d.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e.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每批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1 直柄吊钩、板钩、C形钩检验载荷
表2 M(4)、T(8)级锻造环眼吊钩检验载荷
表3 抽检数量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
f.按GB10051.2制造的直柄吊钩,其抽检数量应符合该标准表3的规定。
7.1.6 按本规定4.1.m条要求,标记内容还应包括:钩号(或额定起重量);强度等级;标定的开口度实测长度。
7.1.7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注:焊接的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b.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的5%;其它吊钩达原尺寸的10%;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e.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f.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的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小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g.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h.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i.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j.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防磨板。
7.2 夹持吊具
7.2.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本规程11.2条中的有关规定。
7.2.2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7.2.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7.2.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7.2.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7.2.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7.2.7 安全防护装置 7.2.7.1 设置
吊具应按表4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表4 安全防护装置设置要求
7.2.7.2 技术要求:
a.开闭限制开关,必须保证当钳臂(或爪)达到极限位置或卷材被夹紧时,应自动切断动力源;
b.夹紧力安全装置,靠楔子机构使移动爪移动,由板钢坯重量产生并保持夹紧力;
c.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移动爪达到行程极限位置仍未产生所要求夹紧力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起升机构不能起升;
d.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或起保护作用; e.锁定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承载锁定后,起重机运行中或钳臂受横向、偏心载荷作用时,钳臂不应松开;
f.光电保护装置,应保证钳爪切实插入卷材孔,当卷材孔检测光电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钳爪不能闭合;
g.复位回路保护,在吊运物品途中发生松爪误动作时,电机便运转以保持夹紧力,在物品夹紧后,必须先按复位按钮才能进行开启动作;
h.零位保护,在吊重过程中出现短暂停电后,操作开关需返回到零位才能起动; i.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吊具回转机构的锁定;
j.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7.2.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e.脱锭、钢锭夹钳钳架滑槽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7.3 超重横梁
7.3.1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电磁吸盘、料耙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7.3.2 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3.3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横梁,在液态金属侧宜装防热辐射的隔热板。
7.3.4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