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手卫生手消毒。
7.1.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污染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1.3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如在置入导管、经椎管穿刺等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并保证光线充足。
7.1.4使用后针头不应回套针帽,确需回帽应单手操作或使用器械辅助;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废弃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专用锐器盒中;重复使用的锐器,应放在防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和处理。 7.1.6应密封运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被服。
7.1.7有呼吸道症状(如咳嗽、鼻塞、流涕等)的患者、探视者、医务人员等应采取呼吸道卫生(咳嗽礼仪)相关感染控制措施。 7.2手卫生
7.2.1应配备符合WS/T 313 要求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清洁剂、干手设施如干手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设施位置应方便医务人员、患者和陪护人员使用;应有醒目、正确的手卫生标识,包括洗手流程图或洗手图示等。 7.2.2清洁剂、速干手消毒剂宜为一次性包装。
7.2.3应有医务人员手卫生正确性和依从性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7.3清洁与消毒
7.3.1 应保持病区内环境整洁、干燥,无卫生死角。
7.3.2应按照《消毒管理方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
用物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应一用一灭菌; d)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7.3.3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3.1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 310.1~WS 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7.3.3.2湿化水、湿化瓶、呼吸机管路、呼吸机等的清洁、消毒与更换,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
7.3.3.3治疗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放置清洁与无菌物品,下层放置使用后物品;治疗车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每天进行清洁与消毒,遇污染随时进行清洁与消毒。
7.3.4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4.1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应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对其使用过的生活卫生用品应进行终末消毒。
7.3.4.2 有条件的病区污物间可配置便器清洗消毒器。
7.3.4.3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
离和管理措施。
7.3.5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7.3.5.1应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进行终末消毒。
7.3.5.2床单、被套、枕套等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周时,应每周更换;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
7.3.5.3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应定期清洗与消毒;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
7.3.5.4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的患者,使用后的床上用品及患者尸体等应按照GB 19193相关要求处理。
7.3.5.5 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3.6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与消毒
7.3.6.1物体表面(包括监护仪器、设备等的表面)应每天湿式清洁,保持清洁、干燥;遇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7.3.6.2擦拭物体表面的布巾,不同患者之间和洁污区域之间应更换,擦拭地面的地巾不同病房及区域之间应更换,用后集中清洗、消毒,干燥保存。 7.3.7应保持通风良好,发生呼吸道传染病(麻疹除外)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应遵循WS/T 363的相关要求。 7.4隔离
7.4.1隔离措施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
7.4.2应根据疾病传播途径的不同,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或空气隔离措施,标识正确、醒目。
7.4.3隔离的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或隔离的非传染病患者,除确诊为同种病原体感染之外,应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7.4.4隔离患者的物品应专人专用,定期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或转院、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
7.4.5接触隔离患者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隔离要求,穿戴相应的隔离防护用品,如穿隔离衣、戴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并进行手卫生。
7.5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泌尿道感染、手术部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等预防与控制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 7.6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7.6.1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7.6.2应对感染患者及时采集标本送检,并参考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等,合理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7.6.3应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7.6.4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7.6.5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时间应控制在术前30min~2h(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应合理。 7.7消毒物品与无菌物品的管理
7.7.1应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要求配置药液,现用现配。
7.7.2抽出的药液和配制好的静脉输注用无菌液体,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h;启封
抽吸的各种溶媒不应超过24h。
7.7.3无菌棉球、纱布的灭菌包装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干罐储存无菌持物钳使用时间不应超过4h。
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时间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7.7.5盛放消毒剂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容器,应达到相应的消毒与灭菌水平。 7.8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
7.8.1 一次性医疗器械因一次性使用。
7.8.2一次性医疗器械应有医院统一购置,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8.3使用前应检查包装完好性,有无污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8.4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留样与登记,并及时按照医院要求报告,同批未用过的物品应封存备查。 7.8.5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理,应按7.9中的要求管理。 7.9医疗废物及污水的管理。 7.9.1应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
7.9.2医疗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正确分类与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黄色废物袋内,锐器置于锐器盒内。 7.9.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袋内,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7.9.4医疗废物容器应符合要求,不遗洒;标识明显、正确,医疗废物不应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