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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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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 中度风险 重大风险 不可容许风险 b)伤害严重程度的判断,可考虑如下因素: —轻微伤害:如表面损伤,轻微的割伤和擦伤,粉尘对眼睛的刺激,烦躁和刺激,导致暂时性不适的疾病。

—伤害:如划伤,烧伤,脑震荡,严重扭伤,轻微骨折,耳聋,皮炎,哮喘,与工作相关的上肢损伤,导致永久性轻微功能丧失的疾病。

—严重伤害:如截肢、严重骨折,中毒,复合伤害,致命伤害,职业癌,其他导致寿命严重缩短的疾病,急性不治之症。 c)伤害可能性的判断,可考虑如下因素:

—暴露人数;

—持续暴露时间和频率; —供应中断;

—设备和机械部件以及安全装置失灵; —暴露于恶劣气候;

—个体防护用品所能提供的保护及其使用率; —人的不安全行为。 5.3.2.2 定量计算法(LEC法)。

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可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评价,并填写《LEC法风险评价表》。

D=LEC

D—为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危险等级的划分(D)见下列各表。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分数值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分数值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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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 3 1 分数值 10 6 3 完全可以预料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频繁程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0.5 0.2 0.1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极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1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2 1 0.5 频繁程度 每月一次暴露 每年几次暴露 非常罕见地暴露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100 40 15 D值 后果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灾难,数人死亡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危险程度 分数值 7 3 1 后果 严重,重伤 重大,致残 引人关注,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D值 20~70 <20 危险程度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危险等级划分(D)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5.4 危险源的辩识过程

5.4.1 公司办主任、各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照5.3.1条的辩识方法,考虑5.1条和5.2条的有关容,结合公司的《危险源清单》,识别出本部门的危险源,填写本部门《LEC法风险评价表》、《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记录表》和《危险源清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单位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将《危险源清单》报公司质安部/企管办备案。

5.4.2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更新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与评价: 5.4.2.1 与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5.4.2.2 组织生产结构、工艺、设备、原材料发生变化时。 5.4.2.3 遇到紧急特殊情况(发生事故或事件)时。 5.4.2.4 管理评审需要。 5.4.2.5 相关方合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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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 其他要求(如机构变化或工作环境变化)时。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更新,安质部/企管部应根据收集的各类信息,对公司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编制《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质安部发布。发布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5.2.2条款执行。

5.4.3 公司办、各项目部收到公司的《危险源清单》后,针对本部门或单位的特点,对危险源进行补充识别,并及时上报安质部/企管部备案。

5.4.4 质安部/企管部组织4.4和4.5条中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进行补充识别,需要时,修改公司的《危险源清单》。

5.4.5 对于在建项目每半年识别一次危险源,并将《危险源清单》报质安部/企管部汇总。

5.5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更新 5.5.1 评价原则

下列情况可直接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5.5.1.1 现行状态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危险源。 5.5.1.2 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5.5.2 评价方法

5.5.2.1 利用评估法进行评估,当伤害程度达到“重大风险”时即列为重大危险源。 5.5.2.2 利用定量计算法(LEC法)进行评估,当D值等于或大于160时即列为重大危险源。 5.5.3 具体实施

5.5.3.1 质安部/企管部按5.5.1条和5.5.2条评价公司的危险源,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质安部发布。发布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5.2.2条款执行。

5.5.3.2 公司办主任、总工程师、各项目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按5.5.1条和5.5.2条评价本单位的危险源,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编制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清单》,由公司办主任、总工程师、各项目部领导的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发布。 5.6 重大危险源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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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公司办、各项目部在每年管理评审前以会议形式评审本部门或单位重大危险源,评审过程应形成管理活动记录。如需修订重大危险源,应形成文件并报公司质安部/企管部备案。

5.6.2 管理者代表在每年管理评审前组织4.2条、4.3条、4.4条和4.5条中的部门对1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审。具体实施按5.5.3.1条执行。 5.7 控制措施的制定

5.7.1 公司办组织所管辖的部门对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报公司办主任审批后执行。

5.7.2 指挥部、各项目部的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报总经理、指挥长审批后执行。

5.7.3 公司办、各项目部制定的控制措施分三种情况:

5.7.3.1 公司已有控制措施,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公司办、各项目部按照执行。 5.7.3.2 公司已有控制措施,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公司办、各项目部负责修定控制措施。

5.7.3.3 对于新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公司办、各项目部负责制定控制措施。 5.7.4 公司办组织所管辖的单位或部门对已经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报公司档案部门备案。

5.7.5 指挥部、各项目部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经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报公司档管部门备案。

5.7.6 对于施工或工作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危险源,公司办、各项目部必须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8 控制措施的实施

5.8.1 控制措施的实施由公司办、各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控制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消除或控制危险源的结果要定期检查,并要形成记录。

5.8.2 控制措施有效性不足,导致事件发生的,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同时提出改进建议,重新制定控制措施,作为下一次管理评审的依据。

5.8.3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施工或工作需要,在可以避免危险源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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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由公司办主任、各项目部的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派专人监督实施。

5.9 监督检查

5.9.1 安质部/企管部每年对公司办、各项目部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管理活动检查记录表》。

5.9.2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公司办、各项目部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评审和控制措施的实施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管理活动检查记录表》。

6 相关文件

6.1

ZT11CW01 6.2

ZT11CW28

7 记录

7.1 《LEC法风险评价表》 ZT11JL21-01 7.2 《危险源清单》 ZT11JL21-02 7.3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记录表》 ZT11JL21-03 7.4 《重大危险源清单》 ZT11JL21-04 7.5 《管理活动检查记录表》 ZT11JL01—10 以上7.1至7.5的管理记录由执行本程序单位保存,保存期为3年。

8 附录

记录的表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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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可能中度风险重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b)伤害严重程度的判断,可考虑如下因素:—轻微伤害:如表面损伤,轻微的割伤和擦伤,粉尘对眼睛的刺激,烦躁和刺激,导致暂时性不适的疾病。—伤害:如划伤,烧伤,脑震荡,严重扭伤,轻微骨折,耳聋,皮炎,哮喘,与工作相关的上肢损伤,导致永久性轻微功能丧失的疾病。—严重伤害:如截肢、严重骨折,中毒,复合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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