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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ULAV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2008调整)
【法规类别】执行
【发布部门】最咼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12.16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试
992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8日以法
释〔1998〕15号公布 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 定》调
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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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 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 判庭负责
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 辖区的案
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三条或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 事由进行
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 效地履
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 时应由司
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 / 7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 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 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 人住所在
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 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 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 决定和处
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 人向两个
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 共同的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 行的,可
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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