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可以公开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来处理。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方式也是有相关限制的,比如,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效力以及调解的程序等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交通事故调解是否公开的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可以公开吗?
交通事故调解原则上不公开,但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公开的,调解可以公开进行。
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
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下列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如果事故的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就需要明确调解解决纠纷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顺利的解决相关纠纷,同时还能够尽早的获得处理。解决交通事故的其他问题你都可以通过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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