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审计)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南京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事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令、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设置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评价制度,是为了实现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职能,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在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控制制度,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协助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工作,努力钻研审计业务,完善知识结构。工作过程中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校审计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制定、管理、执行和决算的编制及上报;
(二)各项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银行存、贷款业务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学校事业基金、专项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各项收费、捐赠、融资资金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五)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学校二级管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八)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 (九)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 (十)校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的结果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对学校与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等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以及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经济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由学校审计部门审签:
(一)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企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结果;
(二)有关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
(三)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对校内相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要求,起草、制订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组织、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有益于业务水平提高的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或相关部门涉及到财经、内部管理、招(投)标、分配等方面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