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化字〔2002〕3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相关术语 (一)报废装置(设备)
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二)停用装置(设备)
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处是公司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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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二)负责对拟停用装置(设备)的申请进行审批,对拟报废的装置(设备)进行技术审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或拆除的相关手续;
(二)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全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四)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五)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六)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七)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八)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九)对于车间需要报废、停用装置(设备)要及时申请上报。未获批准仍运行装置(设备)要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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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行;
(十)负责对已批准报废装置(设备)在未拆卸、运走前实行监控,对停用装置(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装置(设备)报废按照《中**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及转让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各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提出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控制防范措施,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各二级单位总经理审核后,向生产技术处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
(二)停用审核与审批:由生产技术处与相关处室协商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各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安全停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属地车间负责制定报废、停用装置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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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规程及方案,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放空、卸压、吹扫、清洗、置换作业严格按照停工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安全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防止对周边社区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燃现象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由各二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装置停用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检查装置物料隔离情况,确定**体检测的合适位置,加堵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设置明显标志,做好标识;
(三)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四)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维修作业,要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规程,办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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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六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属单位向各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生产领导、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后报生产技术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各类装置设备、安全环保消防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三)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PCFCL/HSE-C-2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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