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合理配备、使用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保障员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13〕223号)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
第四条 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配备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能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不得超过其使用期限。
第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的,必须依据员工劳动岗位的工种、性质和劳动条件的不同,配备不同的劳
保用品。
第六条 质安办负责全院职工劳保用品的统一采购、质量验收及发放并进行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质安办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劳保用品。各单位每年11月份上报所需劳保用品种类及数量,质安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劳保用品进行集中审批,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配备、发放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八条 抢险、应急等特殊项目进场及施工过程中需要配备劳保用品的,应向质安办上报具体人员名单及所需劳保用品,质安办负责审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备、发放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九条 劳保用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资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劳保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保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该督促、教育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凡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保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
劳保用品配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工种 技术员 钻工 架子工 电工 电焊工 普工 驾驶员 安全帽 使用时间(月) 工作服 使用时间(月) 劳保鞋 使用时间(月) 雨衣 使用时间(月) 手套 使用时间(月) 防护镜 使用时间(月) 安全带 使用时间(月) 防寒服 使用时间(月) 口罩 使用时间(月) 其他 使用时间(月) 18 12 12 12 12 12 -- 12 6 6 6 6 6 12 18 12 12 12 12 12 -- 6 6 6 6 6 6 -- -- 0.5 0.5 0.5 0.5 0.5 -- -- 6 -- -- 6 6 -- -- -- 3 -- -- -- -- -- 0.5 -- -- -- -- -- 24 24 24 24 24 24 -- 备注:各工种劳保用品的配备必须根据照实际情况按照此标准发放。未列工种参照近似工种执行,特殊工种必须配备特种劳保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