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离职种类
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中: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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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劳动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 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
4、擅自离职 :指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
第四条 离职管理职责 一、离职员工所在部门
(一)接收员工书面辞职申请并提出意见。
(二)提出与所辖员工除辞职外的其它种类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建议。
(三)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四)办理获批离职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事项、工具、资料等离职交接。 二、行政管理中心
(一)依据员工档案在《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一)中填入拟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填写《员工离职调查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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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员工离职审批事宜。
(四)办理公司批准离职员工行政类事项的离职交接。。 (五)办理公司离职员工的薪酬结算、社保终止等事宜。 三、 财务部
审核离职员工借支状况及薪酬结算。 四、各中心
审核离职员工就是否与本中心存在工作交接事宜。
五、以上部门如未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导致交接不清,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关键或特殊岗位员工离职,除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相关岗位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离职管理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本公司所有员工离职事项。 二、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离职事项。 三、集团董事长:审批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职事项。
第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一、 员工提出离职流程
总经理 行政管理中心 用人部门负责人 员工 提出离职 通过 通过审核 审批 审核
收回辞呈,复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