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
申请的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711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平方千米,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拐点坐标(扩大后)见附件。
〔探矿权合并申请〕“ ”探矿权(证号: ),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和“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合并后项目名称为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四、〔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 )采矿权深部及毗邻区域勘查范围。
五、〔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项目为 级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委托申请人以申请方式申请探矿权,权益归政府。勘查结束后注销探矿权。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该申请符合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文件号 ),申请人以协议方式申请探矿权。我局已按《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9号)的规定进行了公
示,公示无异议。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取得〕原探矿权已有偿处置,已按原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原探矿权申请在先取得〕原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 具体描述未有偿处置原因及下一步处置计划 。
扩大范围部分符合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文件号 ),以协议方式申请探矿权。我局已按《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9号)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六、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 万元。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位于开采区/限采区/其他区,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人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申请〕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
探矿权人征信良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该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包括合并)变更申请。
附件: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 东 经 北 纬
1 ***°**'**〃, **°**'**〃 2 ***°**'**〃, **°**'**〃 3 ***°**'**〃, **°**'**〃 4 ***°**'**〃, **°**'**〃 5 ……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包括分立)
变更申请的核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711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证号: )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包括分立)变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平方千米,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平方千米,申请缩小面积为该探矿权首次登记面积的 %,拐点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分立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千米,勘查程度已达到详查/勘探,地质勘查报告已评审备案。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 平方千米)、 探矿权( 平方千米)、……和 探矿权( 平方千米),放弃 平方千米勘查面积,拐点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