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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cpa经济法之证券法(超强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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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类型 类型 需证监会核准? 发行后股东人数 非公众公司 非公开发行 不需要 <=200 非公众公司 定向公开发行 需要 >200 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 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行) 需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 需要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需要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 (即增发股票) 需要 主体 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 定向公开发行 股东累计>200 向社会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公司内决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 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需要 股东>200,需要;股东<=200,不需要 期限(如需要) 3月 定向的范围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公司内决议? 发行方式 董事会——股东大会 (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首期发行在3月内,数量>50% ○2剩余发行在12月内,数量自定 ○信息披露方式 1定向股东>200,年度报告 ○ 董事、高级管理者——确认意见 监事会——审核意见 2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核心员工(合计应<=35人) 3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应<=35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 ○在创业板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成立满3年的规定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股权清晰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得存在的情形) 依法纳税 不存在重大风险 对外担保 资金占用 审计报告/内控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业务独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募集资金 未弥补亏损 股本总额/3000万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盈利能力 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所用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发行人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审议流程,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的情形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上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明确结论的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募集数量应当合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最近3年内 最近2年内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 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 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 最近2年连续且增长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净资产 法定障碍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在3年前,但目前仍然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即对首次公开发行的意见) 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正式受理后,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披露(之后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程序 3发行人在取得核准文件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会计报告,更新招股说明书 ○4审核发现申请材料自相矛盾或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保荐人推荐的申请 ○5审核发现申请材料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先暂停受理,待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发行申请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 责任主体须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因此致使投资者损失,责任主体应依法赔偿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 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 发行人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老股的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2老股发售不得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并且发售的老股,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3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发行的新股数量以及发售的老股数量,并提示股东,老股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1首次公开发行可以通过网下投资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方式确定价格 ○2采用网下询价方式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条件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其中,机构投资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有至少5年投资经验 ○3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少于网下申购总量的10%,一经剔除,不得再参与申购 ○4剔除后,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10~20家;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20~40家; ○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若公开发行数量太大,则有效投资者应多于40家,但不得超过60家; 剔除后,有效投资者数量不足的,中止发行 5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60%;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70%; ○ 在网下配售过程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 6当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时,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 ○ 当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上初始发行量时,可以将网上发行部分向网下回拨 7网下配售时,不得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以控制的主体、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配售(公募基金不受该约束)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分为公开发行(配售、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发行(指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增发)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最近12个月内,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 增发股票 的一般 条件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公开承诺的行为 2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除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对内配股条件(前○2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提是满足一般条○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件) 增发条件(对内对2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外均可,前提是满 足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3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 ○ (上市公司发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较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 √ 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发行条件 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 现金流量净额 √ 平均不超过6% √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 担保 精品文档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的公司除外 精品文档 期限 都是6个月以后 相同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最短为1年 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期限/行权期间 转股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发行对象为以下时,须董事会——股东大会,且认购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 ○非公开发行的条件 通过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发行对象为其他时,认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清除 ○法定障碍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注:不包括监事)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注:不包括监事)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意见的影响已消除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控制权人 收购人 持股50%以上;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超过30%或该表决权能够决定半数以上董事选任或该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最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3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三种人” 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交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交叉,或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为投资者提供融资 ○2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股份,同时,在投资者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亲属,或上述人员控制的公司,也持有同一 ○ 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内部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也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在上市公司中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上述人员控制或委托的法人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注: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合并计算 报告义务——收购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收购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收购禁售义务——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人的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票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义务 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占股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 之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都应进行报告、公告;在报告、公告期内,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注:该条规定在于提醒市场,有大股东出现,这些人可能是潜在的收购人,并通过不断披露进行监控 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及要约收购义务 注:当投资者占股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则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到达30%不再增持股份,则不触发),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 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的好处是收购人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增持目标公司的股份,不会引起目标公司退市的风险;若收购人全部要约,则目标公 司将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必须退市;此时收购人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得以实现) 2协议转让: ○ 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达到或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3日内履行权益披露;以后披露的时点为超过10%,15%,20%,25% 注:在证券交易所很容易控制5%这个度,而协议转让则经常一次性超过5%,因此对于协议转让是可以超过5%的 注:当收购人恰好占股30%,不再增持股份,则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在30%时继续增持股份,则收购人可以发起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当收购人由小于30%股份一次性超过30%,则应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当收购人符合豁免条件时,则其不用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或不用向目标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如果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申请不符合条件,则其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股东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 购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约,全面要约发出后,有可能导致收购人一下子持有目标公司100%股份,目标公司只能退市,这是大部分收购人不愿意 看到的结局(因为本来是想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增发股票圈钱,结果目标公司退市了,就不能通过发股票圈钱了) 注: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一)中国证监会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非简易程序),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不需要向其他剩余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为是协议转让方式,出让人就是转让方;收购人就是受让方)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非公开发行)○,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另外,如果收购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 豁免 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事项 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 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豁免申请后10个工作日(简易程序)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 1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国家操作,注重效率)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回购回来就会注销这部分股份)○,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的股份超过30%(躺着也中枪) 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且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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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股票发行的类型类型需证监会核准?发行后股东人数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不需要200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行)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需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需要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即增发股票)需要主体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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