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 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 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 、《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 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 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 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 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 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 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 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 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周岁(含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周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
(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且居住稳定, 不长期外出;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
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近 2 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 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 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
(七) 遵守联保协议。
(八)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农户联保小组管理
第六条 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 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 自愿筹建 联保小组。
(二) 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 《组建联保小组 申请书》。
(三) 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 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 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联保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 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 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 额的 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八条 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 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 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 使用情况。
第九条 联保小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 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 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 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 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 成员可以自愿退出 小组;
(五) 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 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 小组 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 成员在征得 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 、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 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 连带责任后, 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 责令其 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 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 可补充到联保小组, 成为联 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