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治理,保证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依照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24〕1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刻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操纵范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治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刻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操纵在农业部2024年核定数据范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治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 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专门情形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
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24〕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那么: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那么上以2024年为上限。农业部依照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形,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贴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形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依照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刻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刻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