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2001)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0.09.10 【实施日期】198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 / 3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 2 / 3

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80.09.10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i4ji8ykbt1h1yk7phhy1xkfw968ko01ayg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