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用地管理无序
1、耕地管理不规范。一是侵占耕地。农民建房,建窑厂、猪厂、果园、坟墓,乱挖鱼塘,乱建水库,退耕还林占用耕地,有的占用基本农田;二是农村私下流转土地现象较严重,有的甚至转让;三是扶贫搬迁移民入户后,一部分得不到山、林、水和田,只好占有原迁出地的山、林、水和田;七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和划补的耕地在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划补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大多为二类或三类耕地;八是农民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的积极性高,但实施过程中要农民投资投劳难,影响项目实施。
2、非法占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砖瓦窑场(厂)滥占林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个人因以开发为由,擅自建窑、开矿、采石、取土、筑水库、建电站、修路等侵吞林地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修建公路时,在临坡面取土,路虽修好了,但两边的植被遭到了破坏,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五)建设用地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1、一户多宅,“空心村”问题突出。在农村有九成的村庄存在空心村现象。空心村占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山地与日俱增,这主要是“一户一宅”的政策管理粗放;宅基地规划滞后,没有具体落实到点和面上,空心村道路交通等条件差,砖、卵石等建筑材料运不进去,改造难。
2、土地非法买卖蔓延。在城市规划区内,如少数农(居)民乃至公务员直接从农户手里购买土地用于建房。居民原购置一些单位旧房,近年来却一直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报批,有的私下交易,还有一些村民也私下进行土地买卖,对城中村、空心村的存量土地非法进行改、扩、新建。国土执法部门对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大多采取以罚代法,且处罚少于审批费用。对非法用地按司法程序处理时间长,执行难。
3、占用耕地建房多。占耕地建房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县城规划区内,存在农村居民建房不批,有的批东建西,批少占多,未批先建,甲批乙建现象。拆迁安置、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用地无规划、无批文,扰乱了土地一级市场。其原因:一是乡镇查处无权,规划又不到位;二是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助长占耕地建房之风。国土部门的职工工资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有收费任务,必须完成任务才能保工资、福利、奖金。处罚占耕地建房的钱多,完成任务快,效益好,因此监管在前力度不够;三是政策措施不当,造成占耕地建房。在规划内,农民建房一般不批,按规定不允许建房,但有的农户房子倒塌,有的儿女长大,成家后住不下,只有强行建房,由于处罚不及时,其它农户就跟风占耕地建房。四是有些村荒地少,由于荒地、山地建房成本高。因此有的农民为了建房,在耕地上种上几棵树等,将耕地转化为荒地,用来建房。五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复杂,发证缓慢,办证手续繁琐,并存在乱收费现象,特别是县城附近建房报批时间长,有的甚至要一年多,最快也得八个多月。
4、水利工程用地管理、确权划界工作滞后。除有的地方少数水利工程有确权划界外,绝大
多数水利工程未确权划界,未明确土地使用和管理范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他的工程有的进行了勘界,但未发土地使用权证。这就造成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不明确,人为侵占水利工程用地现象时有发生,水利部门进行查处时又因为拿不出土地权证而阻力重重。民间资金未批先建和私自乱建水利工程,既浪费耕地,又埋下了安全隐患。部分农村居民违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如堤防之外建房、搭建非法建筑设施,有的甚至取得了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证书,这不仅加大了水利执法难度,同时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一旦水利工程失事,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重大损失,也会对人民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5、有些地方和单位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存在。个别地方领导和单位的领导认为我管的地盘,我可以拍板。有的乡镇报批了部分土地,大多数乡镇没有报批。有的在申报用地时存在不主动、不配合,延误了用地报批,有的把预审当成批地,未批先用,有的少批多用。在新农村建设中绝大多数没有任何用地手续,乱占滥用基本农田,搞土地开发。目前还有些部门和乡镇村、组仍在农村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时收取按规定不能收取的费用。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无知型。有的干部对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学习不够,不知道土地审批权都已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不知道集体土地要转为国有土地、经营性用地要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才能出让;二是因公不怕型。认为用地是为了公家办事,可不讲程序,可不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事。
6、征地困难前所未有。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征地难,如公路建设,有的农民不肯拿出土地来,不得不拐弯。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有的农民不肯征地,规划难执行。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错位,放弃了所有权利。《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明确规定,而目前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放弃了土地的经营、管理权,致使使用权无限放大,集体意识淡薄。如部分乡镇、村、组在征用土地问题上软弱无力,完全听命于土地使用者,造成集体意识缺失,征地款全部发放到个人,土地所有者即国家集体不留一分钱,认为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事,跟农民自己无关;二是国家制定的征地政策及补偿安置规定没有针对地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以和谐社会为由,征地强制力度不够;三是没有建立保障失地农民生活出路的长效机制;四是土地权属纠纷、住房困难、家庭纠纷、违法违章建筑及抢种、抢栽要求补偿等隐藏的基础工作不实造成征地困难;五是土地价格差异大,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户家庭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六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等因素造成了征地困难。
国土资源管理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提高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水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由政府引导,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加强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国家集体意识,增强义务观念,使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识。同时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和县、乡镇、村、组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避免政府违法、领导违法。特别要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要用足用活上级政策,在可操作和程序上下功夫,切实履行好土地管理方面的经营和管理的职责,扎实做好统一思想和行为的基础性工作,让干部教育引导群众,不做群众尾巴。
(二)用地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
时间和空间作出的战略安排,必须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各专项规划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避免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选址的随意性、盲目性,要真正形成以规划制图,以图管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预留地内选址。
(三)要解决土地管理中有人办事,如何办事,办得了事的问题。建议县级组建一个土地管理执法大队,单列为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可从建设、土管、公安调入,机构要延伸到乡镇,主要职能是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监管落实,查处违法用地。要把土地管理规划的有关法律政策与实际结合起来,出台一个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让领导掌握,搞好培训。要加大土地违法打击力度,各地和规划区内,可选择一、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宣传教育群众,严厉控制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摸清底数,进行红线储备。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要一级垄断,撤乡并镇并村后的原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部、营业所、派出所、学校、村委会等房地产,还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存量土地都要纳入收储范围,避免想卖就卖,想租就租。要破解土地收储筹集资金、征地难等问题。全力遏制规划区内非法交易土地行为,维护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要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收储供、净地出让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招拍挂市场,对土地要进行策划性拍卖,有计划地进行,大宗土地与小宗土地拍卖要结合进行。对沙石资源的拍卖要确定“最底价”和“最高价”,在拍卖中低于“最底价”或高出“最高价”,实施流拍政策。应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时将临街面的商业用地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避免单位、个人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占用。
(五)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交通、建设和农业土地利用规章和操作规程。特别要拿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注重基本农田保护,大力推广土地测土配方施肥,统一使用农药化肥,采取专业防治法,提高使用农药化肥的实效,减少使用量。鼓励农户种红花草、养猪等,促进大部分农田施上有机肥,使土地酸化碱化降到最低。要用足用好上级用地指标有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增加用地指标计划,确保建设基本用地。同时对存量土地进行清理,盘活现在存量土地,加大旧城改造力度,用活计划外土地。加大土地资源挖潜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增量。国土、建设部门要加大已供土地的监管力度,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从高征收闲置费,并责任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引导用地单位树立立体的用地观,向空间要土地,鼓励企业、房地产业主建造多层厂房、楼房。要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对工业园区企业的供地,要落实有关政策,要解决如何操作的问题。要按其投资规模精心设计,以其企业实际需要供地、圈地。要与企业签订用地合同,明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注明未达到规模的、多供的土地退回政府。对个人住宅用地实行限额供地,在不违反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按人口制定具体的用地标准,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六)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首先应对规划区内倒卖土地、违犯规划用地和占用基本农田用地问题进行重点打击。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做到违法用地比按依法取得的土地所
付出的代价高,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对乡镇政府使用土地不报批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要科学评价乡镇政绩,出台乡镇土地保护政策。对土地开发项目要进行清理,依据基准地价处理。对未达到用地要求的,采取措施加以处罚。对个人向农村征地的,纪检、公安、组织、建设要介入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要在用地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对非法交易取得的土地不能办手续。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用地工作中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土地管理工作监管不力,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从多层面入手,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七)乡村建设规划必须注重老宅基地的利用和开发,大力改造空心村。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老宅基地列入乡村建设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把老宅基地纳入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城镇、集体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建立老宅基地利用开发激励机制。一方面,对在老宅基地上建房的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免规费,鼓励农民在老宅基地上建新房;另一方面,村委会划留一定公用土地作为道路。改善老宅基地的道路交通状况,统一规划建设排水排污设施,改变和完善居住环境,对老宅基地进行二度利用和开发。对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体搬迁新村后空置的老宅基地,可采取整体连片规划,重新利用和开发;对农民占据的老宅基地,可采取一定的补偿机制消除私有,把收归集体所有的老宅基地进行整合,科学规划,对有可能的进行还耕,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八)综合治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解决土地纠纷,要认真做好土地确权工作,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关键问题。完善林业改造政策,明确山林的绝对界址。要加大对矿山、砖瓦窑的整治力度,治理毁田污染问题。大力推广新型墙材,逐步禁止粘土砖生产。加大水利工程的治理力度,国土、水利等部门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加大辖区内赣江水系的治理保护力度,做好河道、水渠、山塘等清淤工作。进一步加大交通建设废弃老路的还耕力度,同时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力度,切实实现“占补平衡”。政府要进行土地调查,特别是对库区移民和扶贫搬迁移民的山、林、田和水要认真调查,明确土地权属。对农用地管理要摸清家底,以现乡、村、组为单位仔细核准农用地尤其基本农用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村小组土地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性质土地流转办法,使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循规进行。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与承包的矛盾纠纷。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监督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对国土法制法规的执行,坚持平等、公平原则,规范承包手续,确保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