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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或危及项目法人权益时,监理单位可直接发布处理指令,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应按本办法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规定补办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提出、变更容、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变化金额,并附变更图纸和变更费用计算书等。
第二十条 现场签证应详细说明工程名称、签证事项容,并附相关施工措施案、纪要或协议、支付凭证、照片、示意图、工程量及签证费用计算书等支撑性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费用应根据变更容对应概算或预算的计价原则编制,现场签证费用应按合同确定的原则编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费用应由相关单位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及时实施,并格执行施工、验收标准,满足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应准确、完整地体现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及时归档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文件;引起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监理单位应及时整理报送业主项目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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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工作相应职责的,将在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中予以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列入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考核设计质量的畴,具体考核办法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和各参建单位不得拆分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省公司级单位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工作相应职责的,将按合同约定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3)-20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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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流程图 2.设计变更审批单 3.现场签证审批单 4.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单 5.重大签证审批单 6.设计变更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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