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单项 考点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分值 1 4 1 6 2010 多项 判断 合计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
1.含义: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2.调控的主体: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3.特点:宏观而不是微观,间接而不是直接。 4.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
(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
(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主要方法有: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如利用减免退税鼓励发展某些行业,利用贷款利率调节和控制货币走向,提高利率,消除因需求过旺而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所采取的货币政策;反之,为阻止经济衰退,通过增加信贷供给,降低利率,促使投资增加;②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例如国家的五年计划;
(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市场规制:
1.含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 2.宗旨
(1)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3.体系构成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由于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交叉,在设计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结构时,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 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 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 法律 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行政法方性法规) 规 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一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具有行业特点,银行、证券) 部门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章 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具有地区特点) 地方性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上述五类法律形式,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还可能有其他形式。例如: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如果涉及宏观调控或者市场规制,也是渊源的组成部分。) (掌握名称、制定者、效力)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主体特点:(1)按作用不同分双主体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3)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取得制订货币政策的权利) 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例如,公民自出生即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再例如,任何人满足公司法的规定都可以设立公司,取得市场主体的资格)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例如,设立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不同于设立一般公司)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1.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前述,《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①合法行为,照章纳税;②违法行为,偷税;非法律行为,在自家抄写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