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1、 学生因课间相互打闹而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紧急事故时,父母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学校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教育职责而使其受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三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法》二十四条) 2、 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体育课和音乐课吗?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应当是多方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随意取消体育课和音乐课的行为是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七条、二十条)
3、 学生有权拒绝老师推销的商品吗?
买卖不仅要遵循自愿有偿原则,而且应遵守公平、平等的原则。尤其教师这样一个特殊职业,对于身心还未发展成熟的学生更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师形象,不能通过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等来谋取个人私利。(《义务教育法》二十五条)
4、 学生被老师处罚后自尊心受挫而自杀,责任由谁承担?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要注意言谈与方式,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当学生确有过错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某种惩罚,但不得有体罚及侮辱人格的行为,否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十三条) 5、 在学校发生的踩踏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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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责任,及时预防安全事故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的处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损害降到最低,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义务教育法》二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二条、《侵权责任法》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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