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
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林天函〔2012〕494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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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2 / 3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严格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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