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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助理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桂少锋 肖之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4年第19期
关键词 检察官助理 权责划分 职业规划 考核机制
作者简介:桂少锋、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4.07.027
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检察官办案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检察官助理对检察官工作的协助与分担能够确保检察官专注高质量的检察业务,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助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实。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助理制度也出现了分类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检察辅助人员体系内部的分类问题
1.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混同管理,职业定位混乱。导致检察官助理对自己的身份定位认识不清,缺乏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很多未入员额的检察官助理离职的原因之一就是感觉被边缘化,缺乏职业归属感和尊荣感。
2.新老检察官助理混同管理,打击“老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相当大一部分改革前已任命的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因未能进入员额而转岗为检察官助理,即“老检察官助理”。“老检察官助理”在遴选入额中“落败”,难免产生挫败感,将其与“新进检察官助理”,甚至与自己培养的检察官助理划归同一序列,无疑将对其心理造成双重打击,导致“老检案官助理”队伍的职业尊荣感、认同感、归属感急速下滑,从而使检察官助理队伍内部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
(二)检案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待遇和职权划分问题
1.职权待遇对比不平衡,打击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初衷是确保员额检察官能够集中精力于每个案件,把好质量关,落实责任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权划分原则,各省检察机关列出了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但大多未对二者的具体权力范围和关系进行明确界分。从实践来看,某些地方是检察官助理不仅要做好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