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线路及其设备防护巡视、检查、维护的项目、周期和质量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也适用于用户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标准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79年颁发《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79年颁发《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3 术语 配电线路:分配电能给用户使用的电力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两种。 高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及以上至10千伏(包括10千伏)的配电线路。 低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的配电线路。 配电设备:联结在高压配电线路上,
为实现电能分配以及控制、保护配电线路的各种电力电器设备,例如:配电变压器、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电容器、避雷器等等。 4 防护 4.1 为了确保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应设保护区。 4.1.1 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边线延伸的距离为5米。 4.1.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2 下列情况之一者,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风偏安全距离和垂直交跨安全距离。 4.2.1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较小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较大计算弧垂及较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1.5米)之和。 4.2.2 树木自然高度不超过2米,或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交叉距离(详见表5-7)。 4.2.3 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地区。 4.2.4 线路通过果林、经济林(桑园)、城市灌木林地区及街道行道树。 4.3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4.4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电缆标志桩,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4.5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的要求。 4.6
运行人员对可能威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和行为,应予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当线路及设备遭受人为外力损坏和事故,应配合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当事者进行赔偿和罚款,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盗窃电力线路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配电线路的运行 5.1 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是为了掌握线路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并为线路检修提供内容。 5.2 线路巡视与检查,可分为以下几种: 5.2.1 定期巡视:即为日巡,其目的在于经常掌握各部件运行状况及沿线状况,核对基础资料,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5.2.2 特殊巡视:是在气候剧烈变化(如雷击、大风、暴雨、大雾、大雪、导线复冰等)自然灾害发生的前后,春季树木旺长,鸟害频发期,以及线路过负荷,线路通道障碍等特殊情况时,对全线,支线或某些部件进行巡视,以发现线路异常现象,及部件的损坏程度。 5.2.3 夜间巡视:在线路高峰负荷或天气异常(阴雾天)时进行,是为了检查导线连接器有关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污秽有无放电,闪络现象等。 5.2.4 故障巡视:是为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接地,跳闸的原因,找出故障点并查明故障情况。 5.2.5 登杆检查:是为了弥补地面巡视的不足,或线路故障开关,重合失败经特巡而找不出原因,而对杆塔
上部件的巡查。 5.2.6 监察性巡视:是市局、供电所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的巡视,以了解线路及设备运行检修情况,并检查、指导运行岗位工的工作。 5.3 线路巡视、周期: 5.3.1 架空线路巡视周期按表5-1规定执行。 表5-1 配电线路(设备)巡视分类与周期
序号 巡视性质 配电线路(设备) 周 期 说 明 1 定期巡视 (10kV及以下)城镇线路设备 (10kV及以下)农村线、专线设备 每两月一次 每两月一次 — 2 特殊巡视 所有线路设备 不 定 按需要定 3 夜间巡视 (10kV)干线设备和污秽地区 不 定 主管部门或所领导确定 4 故障巡视 0.4kV线路故障异常 10kV线路跳闸原因不明 不 定 主管部门或所领导确定 5 监察性巡视 所有线路设备 不 定 ″ 6 登杆检查 城镇线路设备;农综线、专线设备 每年一次 每两年一次 1.1.1 电缆线路及电缆线段的巡查,按表5-2规定执行。 表5-2 电缆线路巡查周期表
序号 电 缆 线 段 周 期 说 明 1 敷设在土中、
隧道中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 每三月一次 — 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 每半年一次 — 3 水底电缆线路 每年一次 — 4 变电所的电缆沟、井、架及电缆线段 每季一次 — 5 对挖掘暴露的电缆 不 定 未处理前酌情加强巡视 6 电缆终端头 每三月一次 每二年停电 检查一次 1.1 架空配电线路巡视的主要内容: 1.1.1 线路沿线情况巡视: 1.1.1.1 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可燃、易燃物品的腐蚀性气体。 1.1.1.2 防护区内栽植的树、竹。 1.1.1.3 防护区内进行的土方挖掘、建筑。 1.1.1.4 防护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索道和各种管道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1.1.1.5 线路附近修建道路,码头,货物,射击场等; 1.1.1.6 线路附近出现的高大机械,浪风索及可移动的设施; 1.1.1.7 线路附近的污染源情况; 1.1.1.8 拦江线情况; 1.1.2 线路杆塔与拉线巡视: 1.1.2.1 杆塔倾斜:横担歪扭及各部件锈蚀,变形; 1.1.2.2 杆塔部件的固定情况:缺螺栓或螺母,螺栓丝扣长度不够,螺栓松动; 1.1.2.3 混凝土杆出现的裂纹及其变化,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脚钉缺少;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 1.1.2.4 拉线及部件锈蚀松弛,断股,抽筋、张力分配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