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各施工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明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 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
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
作规程,并享受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1) 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
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 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名合同工应当在接触劳动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从事与禁忌的有关作业。
(4) 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毒作业场所,配
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 严格有毒有害、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药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
安全标志。
(6) 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
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 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
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舌根年产性有毒因素,使作业
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和环境卫生标准。
(8) 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
业卫生培训等项经费纳入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职业病管理
(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
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又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 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作之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
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
的,应当由市级职业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病毒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天数进行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良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毒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施工现场由各专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中建三局通盈中心(酒店、公寓、商业项目)
2011.6